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799号
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建设路。
经营者:冀建坤,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芬,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周红伟,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程春山,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与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3元,减半收取计4656.5元,由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负担。
审 判 员 蒋铁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