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4157号
原告: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富强大街与放射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贺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华,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计3,590元,由武安市御鼎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