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19332K。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4380954L。

法定代表人:陈礼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