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19332K。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4380954L。
法定代表人:陈礼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