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579号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长方沟北街3号宏景嘉苑小区2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总经理。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和贵,经理。

被告:***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1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东河沿街74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洋,总经理。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贺明,经理。

被告:张瑞,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张北县。

被告:邓勇,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张成,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尚义县。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昊房开)与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二建)、***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工监理)、***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水务)、***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岩土)、张瑞、邓勇、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宏昊房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宅楼维修损失及其他损失暂定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宏景嘉苑小区9号楼、14号楼、18号楼、19号楼发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倾斜现象。阳原二建系上述住宅楼施工单位,张瑞是9号楼实际施工人,***是19号楼实际施工人,邓勇是14号楼实际施工人,张成是18号楼实际施工人。中建工监理为监理单位,市政水务负责供水管道安装,金石岩土为地勘单位。上述被告对于住宅楼下沉、墙体开裂、倾斜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四幢住宅楼的相关鉴定及多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将案涉四幢住宅楼一并笼统起诉要求赔偿,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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