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西苑中路37号天秀花园6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郭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忠,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永兴西大街2号前屯新天地小区14号楼9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赐儿山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宾,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非,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西沙河路通胜德小区金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通胜德Ⅳ区四顺店街4号副1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孟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监理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1.2015年天河尚城7#、14#住宅楼同时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14#住宅楼在出现问题半年后经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多次勘测,鉴定结果地基土含水量仍然偏高,导致回填土湿陷的大量水分找不到来源何在,其依据被水长期浸泡的换填土得出前述鉴定结果,却解释不了水从何来,地基被水浸泡的时间长度,水分超标与建筑物损害后果之间有何联系,结果不具备科学性。7#住宅楼在大量湿土被置换、地基加固后、问题出现一年半后进行司法鉴定,物理环境已经发生极大改变,勘察鉴定结果不具有科学性,没有借鉴意义。2.两份司法鉴定结果,均不能解释7#、14#周边地基土含水量为何偏高,其中大量的水分不能解释来源何在,水分超标与建筑物损害后果之间有何联系,一审法院将司法鉴定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北方监理公司在天河尚城7#住宅楼施工过程中,按照监理合同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资料监理施工,各道工序均符合要求,整个施工过程没有出现地基换填土含水量超标现象,从基础验收到竣工验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北方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7#,14#住宅楼出现的问题都是外来的大量水源造成,是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的污水管网2012年跑水持续影响。案涉7#、14#住宅楼在天河尚城小区中间位置,同样基础的周边住宅楼没有问题,小环球公司应进行解释。5.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提供的司法鉴定书也不能解释地基水分超标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却将责任推到被告方,没有任何科学性和说服力。6.申请人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天河尚城7#、14#住宅楼地基同时出现问题,鉴定结果不能解释超标水分来源以及水分超标与建筑物损害后果之间有何联系,不具备科学性。小环球公司有法定义务对7#、14#楼基础下面的大量水分来源进行解释,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出现错误,申请人作为施工单位,其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记录均显示肥槽回填土和灰土垫层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原审将工程质量笼统的归责于施工单位,忽略了建设工程的逻辑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施工方对本案工程质量负有责任,责任比例亦显示公平。请求撤销原判,降低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新华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1.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质鉴字第67号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开庭时各方当事人提出了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违背客观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申请人设计要求灰土以下素填土均应采用水泥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处理,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是造成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原因。3.判决书内容“该建筑......该楼验槽时东部基底标高处出现较大面积岩石层时,应提出进一步勘察要求,同时调整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结构措施。”与事实不符。验槽时发现东北角局部出露基岩,现场设计人员与勘察人员会商后确定,灰土底下3米深度岩石全部清除,用素土夯填至灰土底,做灰土挤密桩处理。经沉降计算,计算结果能满足设计要求,地基不均匀沉降与局部基岩的处理无关。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受小环球公司邀请参加7号楼二次加固方案等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该公司提供的“***市天河尚城7#楼加固处理设计”图纸及“沉降观测资料”,小环球公司于2016年对7#住宅楼地下室部分的加固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方监理公司、一建公司、新华设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其主要是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质鉴字第67号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产生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委托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鉴定。2017年2月25日,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3月17日,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意见为:1、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查明填土的填埋范围,该建筑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查明东侧一单元岩石地基;未能有效查明西部四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2、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经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进行了质证,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亦派员到庭接受质询,北方监理公司、新华设计公司虽有异议,但在一审时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其在二审时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妥。《(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根据案涉各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履行时间、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予以适当调整,并依据责任比例判决各方当事人赔偿小环球公司损失,并无不当。本案中,***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一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对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进行赔偿,一建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北方监理公司、一建公司、新华设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习 静

审判员  李冠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