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695-3号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长方沟北街**宏景嘉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胜利中路**冠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明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于和贵,经理。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桥**四顺店街**通胜德**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青,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尚义县。

***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