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7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松,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沙河路通胜德小区金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山,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永兴大街2号前屯新天地小区14号楼9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西苑中路37号天秀花园6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郭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忠,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赐儿山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宾,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非,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通胜德IV区四顺店街4号副1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孟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岩土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设计公司)、***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公司)、***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基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谢培松,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上诉人金石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山、丁万星,上诉人新华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上诉人北方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忠,被上诉人小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宾、李若非,被上诉人大地基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小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且不是***的实际挂靠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环球公司因缺乏施工资质,故借用我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由小环球公司单方选择、安排***进行实际施工。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小环球公司与我公司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小环球公司直接向我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余费用由小环球公司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因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小环球公司负责解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该协议可知小环球公司已经与我公司明确约定我公司对工程、材料、人工、租赁等事项产生的赔偿责任均不承担,由小环球公司负责与实际施工人***协议解决。二、以我公司名义提交的工程均经小环球公司竣工验收合格,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完工后,经小环球公司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亦意味着建筑单位已经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如一味地要求建筑单位对非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真实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后因该小区外管网下水管道破裂跑水,渗入住宅楼基础,导致地基下沉,近而导致墙体出现裂缝。该外管网工程由小环球公司自己组织施工验收。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施工单位均无法控制该问题,故不应将该责任归咎于施工单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是在小环球公司验收合格后,且跑水之后作出的,该鉴定报告并没有将地基下沉以及楼体开裂的根本原因查清,即该后果到底是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还是跑水原因导致并未阐述清楚,故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以及确定过错的依据。补充上诉意见如下:一、造成本案所涉《天河尚城小区》14号楼基地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是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小环球公司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无权再向我公司及其他被告主张赔偿。本案诉争的天河尚城小区14号楼由***施工。该工程于2009年4月1日开工,于2010年12月30日竣工,于2011年5月31日交付使用后发现涉案建筑墙体裂缝后,由小环球公司委托***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张科司建(2012)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14号楼一单元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地基受污水管渗漏作用产生地基沉降开裂。对于该结论,相关各方均无异议。有鉴于此,小环球公司委托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地基加固方案》并通过***委托北京盛世豪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10日进行加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加固后再产生墙体开裂现象,相关费用均由小环球公司与***自行协商处理(费用由小环球公司直接支付,最终由***承担)。由于“***委托盛世豪杰加固后,未解决14号楼的质量问题”。(引自一审判决书第八页)2015年4月,业主反映室内墙体有不同程度开裂,楼体倾斜、变形缝处墙体错位。由上可见,2011年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地基受污水管渗漏作用导致。2015年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北京盛世豪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未解决14号楼的质量问题所导致。因此我公司认为北京盛世豪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小环球公司自行撤回了对其的起诉,无权向我公司和其他一审被告主张权利。二、一审判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情况说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有失公正,应当依法撤销并予重新鉴定。1、未公开委托鉴定机构,我公司等对此毫不知情。2、鉴定材料未经过质证。3、小环球公司隐藏了部分材料([2012]鉴定意见书)。4、鉴定结论含糊不清,没有明确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并且回避了北京盛世豪杰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加工工程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责任。5、应一审法院要求出具的《***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既不是鉴定意见也不是对鉴定意见的补充,其对我公司及各被告的归责没有任何的依据。6、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明确要求金石岩土公司三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却未对其申请做出答复。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该司法鉴定的委托违反法律程序,鉴定程序也不合法。该鉴定结论不够科学、公正,应于撤销重新鉴定。三、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各项损失都是小环球公司一方暗箱操作规避相关各方所做,且没有合法依据,不能认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小环球公司应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确定处理方案、委托加固机构,而本案小环球公司却回避相关各方、私自委托,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2、相关费用应由权威机构鉴定,小环球公司的单方委托无效,特别是《补充协议》增加的752120元,过于随意,不应支持。3、张学红的钢支墩工程款307545元与本案无关。本案加固维修,小环球公司已委托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说明该公司已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不应再委托他人,即便需要也应由该公司进行委托一并结算。4、业主的赔偿由小环球公司单方决定且无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应承担。特别强调指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既不是司法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也不是对鉴定结论的补充,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故该判决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小环球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一建公司与***系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建公司上诉状称:我公司缺乏施工资质、单方选择***、不应就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说辞,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具备施工资质。其次,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系我公司单方选择***。再次,双方所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一建公司对工程质量向我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其所述的《补充协议》中并没有对上述工程质量的承担问题进行修改,仅是对因费用的支付而产生的纠纷的约定。一建公司所述纯属偷换概念。本案中,***以一建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完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关于挂靠的规定,一建公司与***应为挂靠关系。所以,一建公司应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证明14号楼没有质量问题。本案中14号楼已出现裂缝,并倾斜,存在明显的质量。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的裁判摘要:“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所举证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证实14号楼没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一建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3、14号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已查实。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已对14号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承担进行详细的阐述,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定。虽然一建公司认为14号楼的质量问题与跑水有关,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而无法推翻上述鉴定结论。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结论缺乏客观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证据质证程序缺失,程序违法;4.查明14号楼地基下沉的直接原因,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5.小环球公司对14号楼管理、使用不当是造成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不应由我方及相关各方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内容缺乏客观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时间是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月10日。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通知过我方到达现场,而鉴定人员在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自己勘验、取样,缺乏客观性及合法性。鉴定意见书中“四、检验过程3.地基检测性勘查,(2)地基土的含水量较大。(3)地基换填土存在湿陷性,第②层粉土、第③层粉质粘土具有湿陷性;第④层粉质粘土未揭穿,最大揭露深度1.5m,揭露深度内拒不区域具湿陷性。5.三七灰土换填地基承载力检测,检测结果为:三七灰土换填地基承载力特征满足设计要求。6.综合分析(4)换填土的含水量自西向东变大……(6)地基换填土具有湿陷性……五、鉴定意见.(4)地基换填土的含水量自西向东夺太,一、二单元北侧比南侧含水量较大,一、二单元换填土下的土层含水量偏高。(5)地基换填土具有湿陷性,一、二单元地基换填土下物理力学指标较差的土层具有湿陷性。(6)……地基换填土质量差日.具有湿陷性是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地基含水量偏高加剧了地基的沉降。……”从以上鉴定过程的取样、分析及鉴定意见可以得出地基下沉的直接原因是地基含水量偏高造成的。但是鉴定机构却在“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将此原因归结到与施工有关,前后两种鉴定意见自相矛盾,前面说是含水量偏高,而后面又说与施工有关。请注意施工单位从基础开始每一步都是有试验报告和验收合格的记录的,工程竣工后交付的是合格产品。“鉴定结论”与“有关情况说明”在科学性与合法性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为什么不查明地基含水量偏高的原因,而是将责任推到施工环节,这种推定完全是不负责任的张冠李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如果使用鉴定结论判决各方承担责任,必定是错案。二、出现14号楼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是小环球公司使用不当所致,不应由施工及相关方承担责任。该楼房于2011年8月份业主拿到房钥匙后,同年11月份怀疑出现跑水,2012年2月18日明确了跑水问题,是该楼室外东北角的160塑料排污管出现渗漏。2012年6月1日小环球公司委托***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楼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14号楼东单元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东山墙地基层受污水管渗漏水的作用,产生较大的地基沉降开裂”。随后小环球公司委托中治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地基加固方案”,据此我方进行加固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小环球公司及市建一公司对处理效果进行了评估,认定该楼不会再出现问题。到2015年4月业主反映室内墙体有不同程度的开裂,楼体倾斜,变形缝处墙体错位。也就是说在距2012年加固后事隔三年出现了上述问题,从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主要原因是地基含水量偏高,而造成此种情况出现究竟是什么原因鉴定报告没有给出合理科学的解释,只说现象没有探究原因,而是采用不负责任的推定认为所有参与该楼房建设的单位都有责任。我方认为查清造成地基含水量偏高的原因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如果此问题不查清,所有参与者都承受不白之冤。同时小环球公司所请求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其单方提供,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和认可,且事先没有告知任何一个我方。
小环球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且本案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也在该鉴定中心核准的鉴定范围之内(核准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各方同意,由法院委托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故委托程序合法。该鉴定的现场检测及观测等过程,均经法院委托的唐云峰当场见证。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鉴定过程需通知各方到场。可见,***所说的未通知其到场而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4号楼的质量问题是我公司使用不当所致。***认为14号楼的质量问题是我公司使用不当所致,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进而推翻鉴定结论。显然,其主张毫无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金石岩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判决,改判我公司对天河尚城14号楼工程勘察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由小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在事实不清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必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事实做出判断,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14#沉降裂缝有关系,而换填土抬高1.34米与我单位有关系。法院以此推论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鉴定机构的上述结论,应当查明两个事实:第一,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14#沉降裂缝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二,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如果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14#沉降裂缝有因果关系,且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我公司有关系,那么我公司的勘察行为就与14#沉降裂缝有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就没有赔偿责任。纵观《司法鉴定认定书》,全文没有一处解释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与14#沉降裂缝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问题,然而《司法鉴定认定书》却语焉不详。如果讲不出其中的因果联系,那么判断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是14#沉降裂缝的原因就没有任何依据。请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其次,一审应当查明基底换填土抬高1.34米是否我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否我公司实施的履行行为。如果这个事实没有明确,无法认定我公司在14#楼沉降裂缝中的责任。其他理由详见我公司一审阶段的答辩状和代理词。二、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是勘察单位,所以我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很多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失误,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相应环节上的过失人。出现质量问题,所有主体都追责的思维是罔顾事实的连坐思维,是缺乏专业精神、科学精神的慵懒思维。过错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判决没有释明我公司存在的过错,没有释明我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必然存在瑕疵。三、审判程序存在瑕疵。一审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我公司是否主张重新鉴定,我公司作出肯定答复。一审法庭要求我公司三天之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并记入笔录,我公司在笔录上签字。后来我公司按时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一审法院后来既没有组织重新司法鉴定,也没有释明不组织重新司法鉴定的原因,判决书对此程序也避而不谈。我公司认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公司有权提出重新司法鉴定。在法院给出的期限内,我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却没有任何回应,径行作出判决,违反了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小环球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金石岩土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7页明确写明:基础底相对标高平均值为-4.76m,2010年4月9日地基验槽记录及2010年4月23日图纸会审记录确定的基础底相对标高对-6.10m,基础底相对标高平均值与设计变更文件不符,比设计变更文件确定的基础底相对标高高1.34m。《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第(二)中明确写明: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对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上述结论已明确基底换填土提高1.34m与14号楼的质量问题有关,且该基础底相对标高的平均值并不符合设计的要求。而金石岩土公司却在地基验槽记录中签字盖章,认可了复验结论—标高正确,符合要求。显然,其不尊重基本事实的确认行为存在过错。所以,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查明14号楼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及各方应负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之处。金石岩土公司的“连坐”之说,纯属混淆视听。3、一审判决已明确无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第6页明确写明:虽然各被告对证据1(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或无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故对证据1予采信。可见,一审法院已对金石岩土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予以回应,而非避而不谈。所以,一审程序合法。
新华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由小环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小环球公司提交给法庭的21份证据材料,这21份证据材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是主张损失的20份证据。但是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在开庭时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提出了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不科学,不能作为支持小环球公司主张诉求的证据使用。这份鉴定意见书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实测地基土含水量过高,实际对地基承载力影响很大,却没有分析其对地基下沉的影响,及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地基含水量过高。2、一审法院依据我公司与小环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新华建筑设计承担天河骏层居住区规划设计…“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作出判决。但所依据的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第(二)条,“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对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有关”,严重失实。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地基验槽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等均没有体现基础提高1.34m,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设计单位有关系(而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一直在施工现场)。另外目前工程科学理论也不能证明,适当提高基础位置,加厚优于天然土层的人工持力层,会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一审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所提问题均不能释明。当问及“究竟什么原因导致增加了1.34米?”鉴定人员回答“不清楚”“实测时差了1.34米”,也就是说鉴定人员只是在勘查时实测标高增加了1.34米,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增加1.34米鉴定机构的人员说不清楚,也不知道原因是什么,那么在鉴定人员自身都不清楚标高因何增加的前提下,如何判定设计公司存在过错呢,更不能以此倒推出是设计要求标高增加1.34米,很显然逻辑混乱、毫无依据可言的不负责任的鉴定意见,经质证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当然依据该鉴定意见不能认定我公司在设计工作中存在过错,不能依此让我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我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试问,这样的鉴定意见书竟然采信,实在荒唐,令人费解。3、小环球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法庭提交的20组证据材料,在20组证据材料中有楼房加固费用、夜间照明费用、安装监控费用、暖气报停的费用、维修饮水机的费用、燃气工程费,其他的为楼房住户解决上访问题支出的费用,小环球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单方提供、单方所发生的费用,在楼房加固过程中没有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当然也没有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如何能认定其客观、真实性,其所发生的费用又有多少和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其损失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评估,才可作为其主张损失的证据使用。再者其损失部分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成,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其直接损失才是法律支持的范围,其全部损失基本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违法。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程序瑕疵。在一审庭审活动中,***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驳辩鉴定意见书的重要证据,张科司建(2012)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四份证人证言,该份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了导致诉争楼房地基含水量过高的原因是由于小环球公司在使用中存在过错,导致地下水管开裂,污水渗漏跑水所致,由***负责维修加固恢复原样。如此可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主审法官却没有组织一审各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程序违法必然导致一审法院不能客观、全面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明显不公。
小环球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本案中,尽管各上诉人均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持有异议,但均没有提出任何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也就无法推翻其证明力。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对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本案中,经检测发现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与设计要求严重不符。而新华设计公司却认为标高正确、符合要求,进而在地基验槽记录、图纸会审记录中签定盖章表示认可。可见,新华设计公司并未尽到合同义务。同时,对于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的原因,应由各被我公司予以说明,而非鉴定人员的职责。此外,新华设计公司在上诉状中称“目前工程科学理论也不能证明,适当提高基础位置,加厚优于天然土层的人工持力层,会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试问:适当提高基础位置是多少米?优于天然土层的人工持力层的标准是什么?不能证明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得出必然有利的结论?加大的地基的重量,是否必然对沉降有利?上诉状中并未进行论证。可见,这只不过是新华设计公司意欲推脱责任的说辞罢了。3、我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我公司已就所受损失提供了多份证据予以证实,且第三方审计或评估并非认定证据的必然前提。且新华设计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足以反驳的证据。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合法。4、张科司建[2012]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14号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仅是对14#楼一单元六户房屋墙体裂缝原因及加固方案进行的鉴定。而非对14#楼整个楼体质量问题进行的鉴定。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5页明确写明“601户客厅顶板有南北向和东西向微裂缝各一道,与东山墙下沉无关,可按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可见,这反而证实14号楼整栋楼已存在质量问题,但当时并没有就造成整楼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予以鉴定。所以,此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14号楼整栋楼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系跑水所致。
北方监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一审提交的张科司建(2012)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查明此次涉案楼宇地基换填土含水量超标的原因。3、按照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法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确定我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各当事人按过错责任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2年天河尚城14#住宅楼1单元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下沉。经张科司建(2012)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小环球公司委托),系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的污水管网跑水造成。小环球公司与市一建***项目部达成协议,由***项目部负责维修加固、恢复原样。协议约定***项目部外聘北京公司负责加固,但是北京公司的加固措施未能解决根本。此次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小环球公司的责任主体明确。而且当时的跑水一直缓慢、持续地影响着14#楼的建筑基础,北京公司的加固行为也影响到了建筑的重心及均匀沉降。小环球公司当时应当通知本案各当事人参与众合维修方案但是却没有通知,现在事情恶化后起诉我公司等当事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2、2015年4月天河尚城14#住宅楼地基又出现问题,司法鉴定中心多次勘测,鉴定结果地基土含水量仍然偏高,其中大量的水分不能找到来源何在。很明显是2012年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的污水管网跑水带来的后续影响。因为任何建筑的基础都有固定面积、深度、强度,除楼座下仅仅两米厚的三七灰土外基底及周边的土层都有湿陷性,被水长期浸泡都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被水长期浸泡的换填土得出前述鉴定结果,却解释不了水从何来,地基被水浸泡的时间长度,其结果不具备科学性。一审法院将此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事实支持,于法无据。3、本案各当事人在天河尚城14#住宅楼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资料施工,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整个施工过程没有出现地基换填土含水量超标现象,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后来出现的问题都是外来水源造成,是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的污水管网跑水持续影响?还是有其他来源?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不能解答。而且天河尚城项目选址在赐儿山侧深山沟垃圾填埋场,垃圾多年堆积,填埋面积大,深度深,小环球公司将山沟填平后作为施工场地交给施工方,即本工程的三通一平,这直接说明楼座四周回填土均为小环球公司回填,并非原状老土,此种环境极易受到外来水源的影响产生严重后果,作为知根知底的开发商,小环球公司应大力度保护小区环境不受各种水源侵袭。再者14#住宅楼位于小环球公司管理的天河尚城小区中间位置,周围同样基础的住宅楼没有问题,唯独中间的14#楼出现问题,作为管理者的小环球公司对涉案建筑基础下面的超标水分来源有法定义务进行解释。所以不论前述何种原因造成现在的损害后果,小环球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4、小环球公司天河尚城项目开工建设时手续不全,为不影响施工,申请人与小环球公司签订了临时过渡性的《工程监理协议书》,其后小环球公司完善施工手续之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符合法定程序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时间在《工程监理协议书》之后,而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1.2解释中明确约定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第4.1.1明确约定了监理人违约的计算办法。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利益和风险应对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4.1.1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合理合法。一审法院超标准判决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一审法官偏听偏信,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可以采信,尤其是我公司等一审被告不予认可的各项损失,我公司等一审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各种质疑则全部不予理会,尤其是***提供的天河尚城跑水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但被法官无视,重要的是小环球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书不能解释地基水分超标的原因却将责任推到我公司等被告方,没有任何说服力,一审判决书严重缺乏事实及证据支持。
小环球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张科司建[2012]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对14#楼整个楼体质量问题进行的鉴定(前面已详细说明,不再赘述)。所以,北方监理公司主张应据此认定14号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没有依据。2、北方监理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北方监理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北京盛世豪杰公司的加固行为对14号楼的质量问题有影响;地基含水量偏高是跑水所致;项目选址问题等等。但是北方监理公司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显然该主张不能成立,纯属主观臆断。3、《工程监理协议书》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特别约定。本案中,北方监理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协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范本,《工程监理协议》系双方自行起草的协议,然而两份合同对监理失职的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基于两份合同的不同性质,《工程监理协议》中关于监理失职的约定应视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赔偿金计算方式的特别约定。所以,北方监理公司应依据《工程监理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各被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天河尚城14#楼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加固费用、住户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等各项损失748550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小环球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金石岩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5号尚城居住小区;2、工程规模、特征为高层7幢,多层住宅32幢,地上6层;3、勘察费预算为550000元;4、合同5.2.2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数额和计算方法没有约定。2008年6月1日,小环球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新华建筑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1、新华建筑设计承担天河骏层居住区规划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2596685元;2、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0%。2009年4月1日,小环球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小区二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包括14#住宅楼的施工总承包(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开工日期为2009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为135482237元。《通用条款》中“质量与安全”部分约定:1、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控制施工所有的材料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2010年3月25日,小环球公司(甲方)与一建公司***项目部(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就天河尚层14#楼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事宜”约定:1、施工包括土建、水、电、暖等全部工程,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2、甲方委托一建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资料全部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一建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按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严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公验评标准,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小环球公司、一建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盖章签字。2010年3月29日,小环球公司(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签订《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整体工程的项目管理一次性委托乙方进行,乙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等管理和控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违约责任一项中约定,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3月25日,小环球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北方监理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小区二期工程,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及工程质量控制等,签约酬金771000元,监理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同日,双方就天河尚层项目5#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工程监理范围、工期、取费等相关事宜签订《工程监理协议书》,约定1、监理范围包括5#区1-14#楼,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室外下水化粪池等;监理酬金共1054000元;2、因监理失职、施工单位不按甲方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并依法追究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2010年小环球公司(甲方)与大地基桩公司签订《工程检测合同》。2010年4月27日,大地基桩公司出具***市天河骏层5号尚城14#住宅楼《人工地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市天河骏层5号尚城14#住宅楼场地的3:7灰土垫层承载办标准值小于200kPa,满足设计要求。2011年5月31日,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14#住宅楼一单元墙体出现裂缝。2012年8月20日,小环球公司(甲方)与***项目(乙方)部就天河尚城14#楼一单元墙体裂缝加固及对业主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乙方聘请北京盛世豪杰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4#楼地基加固工程施工,乙方承诺,完全由其负责配合地基加固施工方进行现场协调施工。同日,***与北京盛世豪杰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协议》,对14#楼一单元地基加固处理,并保证加固后不再产生墙体裂缝,工程期限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10日。***委托北京盛世豪杰进行加固后,未解决14号楼的质量问题。2015年4月,业主反映室内墙体有不同程度的开裂,楼体倾斜、变形缝处墙体错位。2015年7月,小环球公司与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对天河尚城14#楼进行纠倾加固设计,出具设计图纸,小环球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70000元。2015年8月17日,小环球公司与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支付审图费30000元。2015年8月26日,小环球公司与***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协议书》,支付天河尚城小区14#楼加固纠倾工程监理费100000元。2015年8月13日,小环球公司(甲方)与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特种施工分公司就天河尚城小区14#楼加固纠倾专项工程施工及施工报酬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式为现场施工,包工包料,加固纠倾内容不包含钢支墩工程、土方外运及商品混凝土。工程施工费360万元;2016年1月25日,就天河尚城小区14#楼加固纠倾工程,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各项费用共752120元,以上加固费用支出共计4352120元。2015年11月20日,小环球公司就承建14#楼纠偏加固与张学红签订《协议书》,支付张学红钢支墩工程款307545元。2015年8月9日,***市桥西区信访局、***市桥西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召开由小环球公司参加的天河尚城14#号楼部分住户维修补偿问题会议议定,由小环球公司与业主签订协议,给予一次性补偿款并支付三个月的生活补偿费,补救措施再增加2个月,共计5个月,每月贰千元。之后小环球公司向14#号楼业主发放过渡费及协议补偿款1731000元;由新华街办事处赐儿山社区设立专用账户,由小环球公司将过渡费、赔偿款434000元提存至该账户,由赐儿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发放,以上过渡费、赔偿款共计2165000元。小环球公司共支出各项费用7124665元。2015年8月4日,本院委托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鉴定,2016年1月10日,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3月23日,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一)地基换填土质量差且具湿陷性是造成该楼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施工、监理有关;(二)一、二单元换填土下物理力学指标较差的土层对一、二单元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对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有关(三)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地基土含水量偏高加剧了该楼地基的沉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涉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签订合同、协议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小环球公司签订的《5#区14#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实施工程建设行为,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并向一建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其和一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对小环球公司因14#楼裂缝加固纠倾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进行赔偿,一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方监理公司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虽北方监理公司与小环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但在双方签订的《工程监理协议书》第七条中就监理失职时的违约责任又约定“依法追究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的特别约定。故其应对14#楼裂缝加固纠倾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给定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作为14#楼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故应对14#楼工程质量问题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第(一)项,施工、监理方应承担14#楼裂缝加固纠倾产生相关费用赔偿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其中施工70%,监理30%);根据第(二)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中施工、监理比例均为10%,勘察、设计比例均为40%);根据第(三)项,施工、监理、建设方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各方比例为1/3)。综上,施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49.5%(60×70%+25%×10%+15%×1/3),赔偿金额为49.5%×7124665=3526709.175元;监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5.5%(60×30%+25%×10%+15%×1/3),赔偿金额为25.5%×7124665=1816789.575元;勘察、设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均为10%,赔偿金额均为10%×7124665=712466.5元;建设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15%×1/3),赔偿金额为5%×7124665=356233.25元。《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未体现大地基桩公司的责任,故本案中大地基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526709.175元,***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16789.575元;三、***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12466.5元;四、***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12466.5元;五、***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损失356233.25元;六、驳回***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9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7954元,共327152元。***、***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1940.24元,***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83423.76元,***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承担32715.2元,***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357.6元。
本院二审期间,一建公司提交***与小环球公司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小环球公司与***约定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其公司与***并非挂靠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环球公司质证称,合同是对款项的问题,而不是质量的问题,达不到挂靠关系的证明,一建公司的答辩状明确说明,其与***存在挂靠关系。
北方监理公司提交7号楼和14号楼的设计图纸,拟证明14号楼和7号楼相邻50米,隔着一条沟,地质环境有共同性,都出现了质量问题,其原因应当是一样的。
小环球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仅能证明位置关系,不能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达不到证明目的。
大地基桩公司质称,对上述两份证据没有意见。
本院认证:一建公司提交的***与小环球公司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推翻其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北方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两楼之间系相邻关系,但无法直接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故对一建公司、北方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一审中,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案新华设计公司虽在笔录中主张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在一审法院释明三日内提交鉴定申请后未提交书面申请,其余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或重新司法鉴定。
二审中,***、金石岩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分别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北方监理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追加***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小环球公司分别与金石岩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大地基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从小环球公司与一建公司***项目部签订的《5#区施工协议书14#楼》的内容可以看出,***向一建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与一建公司均在一审中认可***与一建公司系挂靠关系,故***挂靠一建公司与小环球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为无效,***为实际施工人。
一审中,本案当事人均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尽管本案当事人对《(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提出了质疑,但并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金石岩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故《(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案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应按各自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完成各自工作,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成果,并对其负责,对14#楼因工程质量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各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施工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赔偿,一建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实际施工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小环球公司作为建设14#楼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其在本案工程施工、管理中未尽到相应的责任以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亦应对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一)地基换填土质量差且具湿陷性是造成该楼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施工、监理有关;(二)一、二单元换填土下物理力学指标较差的土层对一、二单元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地基换填土顶部提高了1.34m对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有关(三)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地基土含水量偏高加剧了该楼地基的沉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的意见及案涉合同的性质、履行时间、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应对原审法院确定的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承担责任的情况为:***应承担47.5%的责任,北方监理公司应承担23.5%的责任,金石岩土公司应承担8%的责任,新华设计公司应承担8%的责任,小环球公司应承担13%的责任。对于小环球公司为解决工程质量及因工程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小环球公司提供了合同、正规发票、住户领取款项的记录等证据,该费用系已实际发生的支出,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基于此,本案各方承担责任的具体结果为:***应赔偿金额为47.5%×7124665=3384215.87元,一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方监理公司应赔偿金额为23.5%×7124665=1674296.27元;金石岩土公司应赔偿金额为8%×7124665=569973.2元;新华设计公司应赔偿金额为8%×7124665=569973.2元;小环球公司应自行负担的损失金额为13%×7124665=926206.45元。在《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14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未体现大地基桩公司的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分担。
另,北方监理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追加***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的驳回***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384215.87元,***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674296.27元;(三)、***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69973.2元;(四)、***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69973.2元;(五)、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损失926206.45元。
各上诉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9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7954元,共327152元。由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397.2元,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76880.72元;上诉人***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6172.16元;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6172.16元;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52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13元(64198元+35014元+21151元+10925元+10925元)。由上诉人***负担63556.02元,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71.74元,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20727.98元;上诉人***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0706.5元;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0706.5元;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4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建龙
审 判 员 成 进
审 判 员 姜 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向东
书 记 员 李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