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赐儿山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宾,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非,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汉桥街**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市桥**。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沙河路通胜德小区金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永兴大街**前屯新天地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亚,该公司结构设计人员。

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住所地***市高新区西苑中路**天秀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郭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河,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桥**通胜德**四顺店街**副**底商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房开)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岩土)、***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建筑设计公司)、***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监理)、***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基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环球房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石岩土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华建筑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方监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地基桩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环球房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天河尚城7#楼出现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为施工费用、维修过渡费用、采暖费用、补偿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4458714.5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发建设的天河尚城7#住宅楼,由被告金石岩土地质勘查、被告新华建筑设计公司设计、被告北方监理现场监理、被告一建公司施工建设、被告***作为工程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现场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大地基桩进行静载荷检测,检测结果7#住宅楼场地的3:7灰土垫层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180KPa,满足设计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后,三单元01户阳台垭口梁断裂,02户墙体出现裂缝。初步鉴定结论是:基础沉降不均、地基下沉所致。原告、地基下沉所致同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7#楼进行鉴定并确定加固方案。由负责任的被告承担鉴定、加固、住户赔偿等各项费用。经观测,7号楼仍在继续沉降,保留后续各项损失的诉权。

被告一建公司辩称,从施工、验收、回填土和灰土都是合格产品,我们对鉴定和加固不知情。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金石岩土辩称,1、该栋楼从竣工到发现墙体开裂,时间跨度四年,2015年发生沉降,说明该栋楼的沉降可能存在外部使用环境的重大变化,因此7号楼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软弱土不能解释沉降原因;2、我单位详勘阶段是没有查明东北角一单元的岩石部分,但是基槽开挖后发现了一单元的岩石部分,并会同各方进行了妥善处理,这不是7号楼发生沉降的原因;3、《勘察报告》中四至六单元的探孔由于基底标高的调整确实存在孔深不足的问题,但已在2010年2月25日对之做了补充勘察,所以对勘察单位而言已不存在“未能有效查明西部四至六单元的工程地质情况”,7号楼的沉降裂缝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新华建筑设计公司辩称,1、答辩人制作的设计方案完全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鉴定意见未能有效分析造成目前地基不均匀下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施工质量没有满足设计要求才是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与设计方没有任何关系;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作出程序违法。

被告北方监理辩称,我方派驻人员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严格进行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都签字认可,是合格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是合格的,后期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监理没有关系,鉴定时也没有通知我们参加,具体情况也不知情。

被告大地基桩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区7#施工协议书》、决算清户协议、决算增减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协议书、《工程检测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即: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据2,原告与***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单、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张加固费用暂为2075053元);证据3,原告与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发票、报销单、付款凭证(主张7号楼1、2、5、6单元沉降观测损伤普查检测费250000元);证据4,原告与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主张7号楼主体结构质量检测费100000元);证据5,原告与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计图纸(主张加固处理图纸设计费用170000元及证明加固方案);证据6,原告与***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协议书》、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回单(主张加固工程监理费用100000元);证据7,原告与桥西刘宏工程队签订的《协议书》、决算明细、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凭证(主张卸载土方工程款250451元);证据8,原告与***泰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河尚城小区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协议书》、造价表、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凭证(主张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款131755元);证据9,增值税发票(主张土方清废款11300元);证据10,增值税发票(主张7号楼监控电缆费用1464元);证据11,土方外运明细、发票(主张维修清理房心土费用17000元);证据12,会议纪要;证据13,天河尚城7#楼业主过渡费及采暖费用领取明细表、协议书、7#楼采暖及过渡补偿费发放明细表(主张原告已支付7号楼各住户过渡补助费、冬季采暖补助费1022000元);证据14,***市桥西区新华街办事处证明、电汇凭证、天河尚城7号楼采暖、过渡补偿费发放明细表(主张原告已将还需另外支付的过渡补助费、冬季采暖补助费226000元提存至***市桥西区新华街办事处);证据15,费用报销单及票据(主张接访支出费用3057元);证据16,报销单及票据(主张接访支出费用24413.5元);证据17,收条(主张7号楼2单元101室家具维修补偿费用2000元);证据18,报销单及票据(主张搬家费用1010元);证据19,付款单(主张7号楼3单元101室内装修费42000元);证据20,付款单(主张7号楼4单元101室内装修费30000元);证据21,增值税发票(主张维修自来水道款1211元);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案在庭审中通知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中相关问题鉴定人员接受了原告及各被告的询问。虽然各被告对证据1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或无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故对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一建公司、***(***开庭时缺席,但参加了庭前的证据交换)质证称,原告单方制作我们不清楚有多少费用;被告金石岩土质证称,对勘察、设计、施工产生的费用及工程款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异议,加固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3563591元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由被告买单,维修过渡及采暖费用1248000元,不应当做为损失全部向被告主张赔偿,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03691.5元不能全部由被告承担,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华建筑设计公司质证称,所有加固方案都是原告自己找第三方进行加固的,没有我公司参与,我们对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存有异议,所有单方支出的加固费用我方不予认可;北方监理质证称,后期加固我们没有介入,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对于价格问题,我们不清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对支付卢宝项目部20000元、355053元工程款,因无正式发票及转账凭证,故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700000元;对证据3、4、5、6、7,虽被告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证据3、4、5、6、7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8、9、10、11、15、16、17、18、19、20、21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2、13、14系原告补偿住户的实际支出费用,虽被告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交7张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其所提证据中显示各子分部工程均为“合格”与事实不符。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论,其所施工质量并非证据中显示的“合格”,而是存在质量问题。三、金石岩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资质证书;证据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位指标统计表》、《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证据4、《地基钎探记录》;证据5、《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记录;证据6、7号楼地基基础验收记录;证据7、沉降观测记录;证据8、《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页;证据9、《地基验槽记录》以及附图、地基验槽记录;证据、地基验槽记录单元岩石部位的处理方案;证据11、***市5#尚城住宅小区6#7#住宅楼岩土工程补充说明。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其所提证据在各种资料中显示“合格”与事实不符。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与勘察有关现的岩软土进行处理,但并没有全部处理,25-27轴并没有处理,证据中的补充勘察仅仅是对西部勘察孔的深度不够部分进行的补充勘察,但数据过于简单,并没有提供该楼地基完整的物理力学参数,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新华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四张设计图纸。原告质证称,四张设计图纸并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楼验槽时东部基底标高处出现较大面积岩石层时,应提出进一步勘察要求,同时应实质性调整设计方案。五、被告北方监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地基钎探记录》;2、《地基验槽记录》3、《沉降观测记录》;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7号楼复合地基处理工程竣工资料;6、《地基分部验收记录》;7、《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基础验收合格,监理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监理符合施工要求。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从灰土垫层、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地基从28轴来处理,地基从28轴来处理等问题来看理之责。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原告(作为发包人)与金石岩土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5号尚城居住小区;2、工程规模、特征为高层7幢,多层住宅32幢,地上6层;3、勘察,地上**50000元;4、合同5.2.2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08年6月2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新华建筑设计签订编号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1、新华建筑设计公司承担天河骏层(后更名为天河尚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2596685元;2、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0%。2010年10月8日,小环球房开(作为发包人)与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住宅小区7#楼等,工程内容为包括7#住宅楼的土建、水、暖、电、消防;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7日,合同价款为81001686.67元;《通用条款》中“质量与安全”部分约定:1、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控制施工所有的材料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2010年3月13日,小环球房开(甲方)与一建公司***项目部(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就天河尚城7#楼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事宜”约定:1、施工包括土建、水、电、暖等全部工程,工程总价为6791211元,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2、甲方委托一建公司对全部工程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资料全部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一建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验评标准,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小环球房开、一建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盖章签字。2010年3月29日,小环球房开(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签订《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整体工程的项目管理一次性委托乙方进行,乙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等管理和控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违约责任一项中约定,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9月30日,小环球房开(作为委托人)与北方监理(监理人)签订编号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1、监理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住宅小区7#楼等,监理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报酬932000元,监理期限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2、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2010年小环球房开(甲方)与大地基桩签订《工程检测合同》,由大地基桩对天河骏层5号尚城7#楼地基进行静载荷检测。上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后,7#住宅楼三单元01户阳台垭口梁断裂,02户墙体出现裂缝。2015年6月、2015年10月,原告与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分别签定编号2015-0521和编号2015-1185的技术服务合同,对天河尚城7#住宅楼、天河尚城7#住宅楼1、2、5、6单元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鉴定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损伤普查的检测鉴定专项技术服务,共支出费用350000元。2016年6月,原告与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天河尚城7#楼进行加固处理,并出具加固图纸,支出技术服务费170000元。2016年5月25日,小环球房开(发包人)与***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就天河尚城7#楼地下室加固工程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室内地下掏土卸载及新建钢筋混凝土墙体和楼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531621元;2016年6月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保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实际施工决定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甲方同意以建研院最终出具的关于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书面文件为准做好工程交验。上述加固工程,小环球房开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1700000元。2016年6月3日,原告与桥西刘宏工程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桥西刘宏工程队对天河尚城7#楼加固卸载土方进行外运,支付工程款250451元。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协议书》,约定由***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河尚城7#楼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支出监理费100000元。2015年11月15日,***市桥西区信访局、***市桥西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召开由原告参加的天河尚城7#号楼维修及住户补偿问题会议议定,由原告与业主签订协议,给予每户住户7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每户贰仟元(自2015年11月开始),给予每户住户2015至2016年度冬季采暖补助费贰仟元。截止2017年8月31日,总计应发放1248000元,已发放1022000元,剩余未领取的过渡费及2016年冬季采暖共计226000元,由新华街办事处赐儿山社区设立专用账户,由原告将上述226000元存至该账户,由赐儿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发放。综上,原告因7#楼质量问题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818451元。2015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鉴定。2017年2月25日,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3月17日,河北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1、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查明填土的填埋范围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查明东侧**岩石地基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2、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

本院认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涉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内容不违反签订合同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一建公司项目承包名义与原告签订了《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其与原告签订的《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实施工程建设行为,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并向一建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其和一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对原告因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进行赔偿,一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即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方监理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应对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建设单位作为7#楼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故应对7#楼工程质量问题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第1条,勘察、设计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其中勘察60%,设计40%);根据第2条,施工、监理、建设应承担40%的责任为宜(其中施工50%,监理35%建设15%)。综上,被告金石岩土作为勘察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6%(60×60%),赔偿金额为36%×3818451=1374642.36元;新华建筑设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24%(60%×40%),赔偿金额为24%×3818451=916428.24元;一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0%(40%×50%),赔偿金额为20%×3818451=763690.2元;北方监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4%(40%×35%),赔偿金额为14%×3818451=534583.14元;原告作为建设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0%×15%),赔偿金额为6%×3818451=229107.06元。《河北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未体现大地基桩的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大地基桩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374642.36元;

二、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916428.2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63690.2元,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34583.14元;

五、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损失

229107.06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69元,鉴定费850000元,共892469元,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21288.84元,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14192.56元,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8493.8元,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124945.66元,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54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耿利延

审判员  郝琳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