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7民终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汉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个体,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市桥**。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沙河路***小区金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永兴大街**前屯新天地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住所地***市高新区西苑中路**天秀花园**底商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桥**赐儿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桥*****Ⅳ***店街**副**底商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设计公司)、***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公司)、***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基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上诉人***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新华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北方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小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大地基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小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天河尚城7#楼出现地基下沉原因的思维逻辑错误,因此导致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在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建设工程勘察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是施工的前提,对于建设项目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的原因是:1.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该建筑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2.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一***石地基;3.未能有效**西部四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在先,施工在后,本案是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出现了致命的问题。因此,一建公司合格的施工质量也会由于勘察和设计不合格而出现如今地基下沉的局面。而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归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也归于施工单位,忽视了建设工程中正确的思维逻辑。因此,本案地基下沉的原因是勘察和设计不合格,应由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而非施工方。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不清。施工、验收、回填土和灰土全部都是合格产品,施工质量也合格。小环球公司所提交的《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并没有明确证明和表示灰土及回填土质量差的原因和分析过程,且该说明也表示了是该建筑基地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因此回填土大面积沉陷。而该建筑基地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并不是一建公司的责任。仅仅因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就得出回填土和灰土质量差的结论很难说服人,很明显对施工方施工质量不合格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二、退一步讲,即便施工方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也并不合理。即便是按照一审法院的思维逻辑来看待,那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也是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不合格,而不是施工方的施工质量,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勘察、设计承担60%的责任,施工、监理、建设承担40%的责任,明显分配给后者的责任比例太多。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责任比例承担结论是依据河北省质量***定中心作出的《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然而即便抛开该说明的结论正确与否、是否具有证明力等因素,该说明表达的也是勘察和设计的不合格才是地基下沉最主要的原因。并且该说明详细列出勘察和设计的三点不合格之处:1.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该建筑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2.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一***石地基;3.未能有效**西部四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可以看出这三点才是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因,而一审法院仅仅依据该说明列出的一句“施工方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不利影响”,就判定施工方承担如此重的责任明显的比例分配极其不合理。综上,1.认定相关认定责任的鉴定逻辑混乱,违背客观规律,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2.一建公司的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显示该工程是合格工程,施工完十个月内没有发现沉降。沉降发生在工程完工后4年,是由于外来水源长期浸泡导致,与施工质量没有关系。3.小环球主张的赔偿数额,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加固维修费用,这是小环球公司单方委托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应该由各施工单位承担。小环球应该进一步证明花费的合理性,对住户的赔偿是间接损失,赔偿的数额是小环球单方任意支出的。其中的20多万元的提存,不应该在认定范围内。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支持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3日,***按照小环球公司的要求以一建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小环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承包该7#楼土建、水、暖、电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要求严格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一,地基下沉的原因是,地基下沉的原因是地勘未能**地质情况整体沉降所造成的。依据《***定意见书》关于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该建筑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地质详细勘察未能;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岩石地基四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鉴定结论认定:造成该工程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按照图纸施工,对该工程地基下沉不应承担责任。第二,肥槽间填土质量差是小环球公司自己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小环球公司为了减少其它基槽土方的倾倒量,其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将其他基槽清挖的渣土对肥槽连夜实施的回填,施工监理是非常清楚的;散水工程是小环球公司另行转包他人进行的施工,与***无关。《***定意见书》中所述“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回填土质量差并非***所为,是小环球公司自己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第三,未依法确定维修加固方案,加固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也未依法进行审计。小环球公司称其与业主共同委托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三份《技术服务合同》,其分别是:1、2015年6月,甲方小环球公司与乙方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主体结构质量检测;2、2015年10月,甲方小环球公司与乙方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沉降观测、损伤普查检测;3、2015年6月,甲方小环球公司与乙方河北省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加固处理工程设计。该三份《技术服务合同》的乙方法定代表人均为***,项目联系人均为**。实际上,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均为同一机构,这样既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加固设计又进行***定,充当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尤其诉讼期间进行加固,***由法院委托加固设计单位,或与本案的当事人共商以确定加固设计方案,而不应由小环球公司独自委托实施检测、加固设计、***定的同一机构进行。加固方案必将存在合法、安全、经济、科学的合理质疑,加固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的赔偿没有依法进行审计,完全依照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第四、一审法院划分责任的承担比例没有法律依据。天河尚城7#楼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地勘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不符,在不准确地质情况下的设计当然满足不了楼房的整体沉降要求,作为实际施工者按照图纸施工又怎么能解决设计中的缺陷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勘察、设计承担60%的责任,施工、监理、建设承担40%的责任不符合***定意见,其责任比例也没有任何依据。况且,肥槽回填土质量差是小环球公司所为,散水工程是小环球公司另行转包他人进行的施工就此存在的问题与***无关。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763690.06元不能成立。事实上,小环球公司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我们楼盖好后,外围回填土是小环球公司自己做的,在施工管网的时候,下面的工程就不用我们了,连管道及土回填都是自己做的。综上,请求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判决书,**判决;2、诉讼费由小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无视***土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以及《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一)《鉴定意见书》中的地基验槽记录与一审法院从***市建筑档案馆提取的地基验槽记录在记录内容和签字人方面存在重大不同,怀疑《鉴定意见书》中的地基验槽记录涉嫌造假;(二)《***定意见书》的数据以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冀建检2017-0579《检测鉴定报告》为依据,该《检测鉴定报告》称:“骑缝处未加盖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无效”,而没有加盖骑缝章,该《检测鉴定报告》无效,不具备真实性;(三)对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文件资料不放进《鉴定意见书》,而这些文件资料对7#沉降具有重要分析价值。鉴定机构在7#二至四单元及周围挖了探坑,以检测其土层分布、含水量、湿陷性等等。而鉴定机构只将7#二至四单元的勘察资料装订进《鉴定意见书》,对于其他勘探资料既不装订进去,也不评论,选择性地披露资料数据,开脱小环球公司的责任,丧失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性。鉴定机构委托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做的《***市天河尚城7#补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做的《***市天河尚城7#检测鉴定报告》(冀建检G2017-4807)、《***市天河尚城7#检测鉴定报告》(冀建检G2017-7537)具有重要的分析价值,如果7#周围地下土层也存在湿陷性,就说明7#二至四单元的湿陷性另有原因。一审庭审期间,***土公司一再要求一审法院、鉴定机构出具上述勘探资料,一审法院、鉴定机构曾经答应出具,但最后却没有下文。(四)《鉴定意见书》没有提供《***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没有加盖鉴定人员执业专用章。对各分配责任的《情况说明》没有加盖***定专用章,但一审法院完全采纳《鉴定意见书》和《情况说明》的结论。(五)***土公司针对《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提到所谓疏漏,提供了《地基验槽记录以及附图》以及对二至四单元的《补充勘察报告》,证明已经发现鉴定机构注意到的疏漏,在施工期间已经采取过补救措施。可是一审判决却对***土公司补正疏漏的证据不发表评论,从而判断失误的情况下,仍然全部采信鉴定机构的意见,有失**。二、一审判决采用《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并认为我们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无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错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当事人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但是本案各被告真的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小环球公司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通过证据质证,***土公司已经证明小环球公司的证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鉴定结论必须用重新鉴定推翻吗,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就认定原鉴定的证明力吗。如《情况说明》没有加盖***定专用章,这个用重新鉴定吗。三、《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并没有找到7#沉降的真正原因,也没有分析勘察单位的工作与7#沉降的因果联系。鉴定机构认为三单元西侧地基下面发现了软弱填土,因此勘察单位就应当对此负责,其即没有计算该土质与建筑物在力学上的关系,也没有排除导致软弱填土的其他因素,其结论不能令人信服。四、鉴定结论认为,7#沉降是地基沉降出现问题,可是小环球公司却对7#主体进行加固,相互矛盾,将加固费用摊派给***土公司错误。根据小环球公司提供的加固图纸,其进行的不是地基加固,而是主体加固,这不仅无益于稳定,还加重了7#的荷载。如果通过主体加固7#得以稳定,那么小环球公司的加固费用就不应该由***土公司承担。五、地基加固需要具有地、地基加固需要具有地基加固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加固任务其加固图纸需要审图公司审查。小环球公司不顾法律关于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以及招投标、审图方面的规定,随意将加固工程费用较高且不具备加固资质的企业去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由***土公司买单。小环球公司不搞招投标,直接将7#土建、水暖电等工作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完成,并指使实际施工人挂靠***市一建公司。小环球公司不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7#加固工程中,小环球公司又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出了问题后将责任全部推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其加固行为产生费用不应由***土公司承担。六、一审支持的损失费用存在重大瑕疵,详述如下:(一)本案***定费用85万,而7#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是6791211元,占建筑物造价超过了八分之一。国家发改委2009年11月生效的《***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标的额超过1000万的,收费标准为千分之一左右,***定费用明显存在虚高。(二)7#楼1、2、5、6单元主体结构质量检测费用高达35万元,既不合理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主体结构质量检测费用不超过几万元。(三)小环球公司要求河北建研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加固图纸既不合法,其加固主体与沉降裂缝没有关联性。不是地基加固。***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加固费用2531621元与7#沉降裂缝没有关联性。该公司没有加固资质,也没有搞招投标,不具有合法性。**工程队土方费用用于主体加固,与7#沉降裂缝没有关联性。(四)2531621万的加固工程的监理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建设工程建立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本案加固工程非必须监理的工程,产生的监理费用应当由小环球公司自负。(五)过渡补助费和冬季采暖费是因为主体加固,与7#沉降裂缝没有关联性。此外,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施工单位承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到现场维修或者拒绝维修,建设单位才可以雇用其他人维修。七、住建部最新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7#楼于2011年竣工入住,然而其2015年才办下来《施工许可证》,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组织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如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小环球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晚办《施工许可证》,说明其建设前期可能有很多违法或者不规范之处,等等。按照***土公司申请法院提取的7#沉降记录(只有十个月的资料),7#竣工后十个月内没有发生异常沉降,说明工程竣工入住时没有质量问题。时隔四年之后,2015年7#发生沉降裂缝,是小环球公司管理不善出现的问题。14#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定》证明小区发生大面积跑水,持续好几个月,这才是天河尚城小区若干栋楼沉降裂缝的根本原因。总之,一审判决没有**涉案工程的事实情况,适用法律错误,请**事实,依法**判决 上诉人新华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3、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4、由小环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小环球公司提交给法庭的21份证据材料,这21份证据材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是主张损失的20份证据。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在开庭时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提出了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该份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不科学,不能作为支持小环球公司主张诉求的证据使用。《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第三段内容:“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的岩石地基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内容原因均为地勘未能有效**地质情况,而所得结论却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因与果的分析没有任何逻辑关系,原因均是在罗列地勘的问题,而结果却要与设计有关。依据《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之规定,新华设计公司不存在过错,所以新华设计公司要求重新鉴定。2、新华设计公司设计要求灰土以下素填土均应采用水泥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处理,根据《地基检测性勘察报告》中指出素填土的范围为23—44轴及***土公司提供的图纸显示,处理范围为25—44轴,而实际地基处理施工范围为28—44轴,施工单位地基处理范围与实际素填土范围及设计图纸不符。所以,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是造成建筑物不均均匀沉降的根本原因。3、对于判决书中“该建筑。该楼验槽时东部基底标高处出现较大面积岩石层时,应提出进一步勘察要求,同时调整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结构措施。”与事实不符。验槽时发现东北角局部出露基岩,现场设计人员与勘察人员会商后确定,灰土底下3米深度岩石全部清除,用素土夯填至灰土底,做灰土挤密桩处理。经沉降计算,计算结果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7—22》第5.3.4的要求。实际沉降东侧一单元与西侧六单元(灰土垫层下为老粉质黏土)接近(比西侧还多6MM),见《***定意见书》第8页(3)。由此可见,地基不均匀沉降与局部,地基不均匀沉降与局部基岩的处理无关其损失向法庭提交的20组均为单方提供、单方所发生的费用,在楼房加固过程中没有各方当事人的参与、认可,不能认定其客观、真实性,其所发生的费用又有多少和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其损失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评估,才可作为其主张损失的证据使用。再者其损失部分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成,直接损失才是法律支持的范围,其全部损失均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违法。小环球公司是在对建筑物地基自行处理后提起的诉讼申请鉴定,被鉴定物经过了人为的改变,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小环球公司与加固处理的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6年5月25日,委托鉴定的日期是2015年10月15日,是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就进行了加固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审计、评估,对导致地基含水量过高的原因进行***定,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重新鉴定。 上诉人北方监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2、**《***定意见书》未能解释的涉案楼宇地基大面积湿陷不均匀沉降的根本原因,及此次涉案楼宇地基、房心换填土含水量严重超标的原因;3、认定北方监理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当事人按过错责任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小环球公司天河尚城项目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一建公司***项目部;设计单位新华设计公司;勘察单位***土公司;地基静载试验单位大地;地基静载试验单位大地基桩公司位。以上各单位齐心协力,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整个施工过程从基础验收到竣工验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在***市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全部一次性验收通过,小环球公司按时交付房屋。2015年天河尚城7#、14#住宅楼同时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不均匀下沉,7#,地基不均匀下沉房心地面塌陷,7#、14#住宅楼周边的地基土含水量都严重超标。随后小环球公司在未通知任何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花费巨额资金对7#住宅楼进行检测及加固,其中加固施工单位***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施工过程中维修清理、回填已经塌陷的房心湿土花费17000元,室外清运、回填塌陷地面下湿土花费250451元,共计267451元,同时小环球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中各被告均提供了翔实的证据证明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资料施工,没有任何过错。另案中,2015年8月8日,一审法院委托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以下简称***定中心),**天河尚城14#住宅楼地基下沉的原因。***定中心受理后,在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月10日协同相关单位对涉案建筑基础、三七灰土换填地基承载力进行现场多次检测。2016年2月10日,***定中心作出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200)质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天河尚城14#住宅楼出现较大差异沉降,主要是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地基换填土质量差且具,地基换填土质量差且具湿陷性是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地基土含水量偏高加剧了地基的沉降何偏高没有做任何解释。本案中,一审法院2015年10月15日委托***定中心,**天河尚城7#住宅楼地基下沉的原因。2017年2月25日,***定中心作出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2017年3月17日***定中心作出《天河尚城7#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认定:1、之前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2、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与申请人、施工方、建设方有关。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我公司赔偿小环球公司损失534583.1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124945.66元,合计人民币659528.8元。我公司认为:1、2015年天河尚城7#、14#住宅楼同时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14#住宅,地基下沉题半年后经***定中心多次勘测,鉴定结果地基土含水量仍然偏高,导致回填土湿陷的大量水分找不到来源何在,***定中心依据被水长期浸泡的换填土得出前述鉴定结果,却解释不了水从何来,地基被水浸泡的时间长,地基被水浸泡的时间长度性。而本案中7#住宅楼在大量湿土被置换、地基加固后、问题出现、地基加固后***定,物理环境已经发生极大改变,勘察鉴定结果根本就不具有科学性,没有借鉴意义。2、两份***定结果均不能解释7#、14#周边地基土含水量为何偏高,其中大量的水分不能解释来源何在,一审法院将此***定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北方监理公司在天河尚城7#住宅楼施工过程中,按照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严格按照设计资料监理施工,各道工序均符合要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资料留存,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整个施工过程没有出现地基换填土含水量超标现象,基槽局部发现岩石也会同各方进行了妥善处理,从基础验收到竣工验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在***市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全部一次性验收通过,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4、7#、14#住宅楼出现的问题都是外来的大量水源造成,是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的污水管网在2012年跑水持续影响,还是有其他来源,***定中心的专家不能解答。天河尚城项目选址在赐儿山侧深山沟垃圾填埋场,垃圾多年堆积,填埋面积大,深度深,小环球公司将山沟填平后作为施工场地交给施工方,即本工程的三通一平,这直接说明楼座四周回填土均为小环球公司回填,并非原状老土,此种环境极易受到外来水源的影响产生严重后果,作为知根知底的小环球公司,应大力度保护小区环境不受各种水源侵袭。再者7#、14#住宅楼位于小环球公司管理的天河尚城小区中间位置,周围同样基础的住宅楼没有问题,唯独中间的7#、14#楼出现问题,不论前述何种原因造成现在的损害后果,小环球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尤其是我们一审被告不予认可的各项损失,一审就采信,而我们提供的证据及各种质疑一审则不予理会,一审判决书严重缺乏事实及证据支持。另,申请追加***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涉案工程所有数据全是由该公司做出来的,这也是行业规定。为了查清事实,共同分担责任,如果***定成立的话,该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该公司是非常重要的被告。2.对***定的结论有异议,当时在建筑行业,结论是依据勘察报告所做的数据来认定的,司法报告采用的数据不够全面,是采用外围的数据做的,不能全面科学的反应数据。现有边缘的数据也没有全部采用,是以偏概全。***定意见的情况说明,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鉴定结论相同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依据该建议做成重要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北方监理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2015年天河尚城7#、14#住宅楼地基同时出现问题,***定中心鉴定结果不能解释超标水分来源,不具备科学性,小环球公司对此有解释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北方监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小环球公司对五上诉人的辩称内容分为总辩称部分和分辩称部分。一、总辩称部分:***定意见书合法、有效。1、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且本案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也在该鉴定中心核准的鉴定范围之内,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格。2、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是经小环球公司与各公司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做出的,故委托程序合法。3、该鉴定的现场检测及观测等过程,均经法院委托的受托人***当场见证,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鉴定过程须通知各公司到场。可见,各公司所说的未通知其到场而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分辩称部分。(一)对一建公司上诉的辩称意见。7号楼存在质量问题与一建公司有关,具体理由如下: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所出具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第11页明确写明:复合地基处理范围不正确;第13页明确写明:室内房心回填土及室外回填土施工质量差,其中室外回填主要以粉质黏土构成,考虑建筑垃圾,且含量及位置均无规律。室内房心回填土及室外回填土普遍存在严重沉陷现象,造成地下室底板严重空鼓及室外散水沉降塌陷损伤现象,加之三七灰土垫层施工差,增加了地基受水浸湿的概率。根据上述检测结论得出:“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与施工方有关”。显然,一建公司所施工质量并非如其提证据中显示的“合格”,而是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的:“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所举证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证实7号楼没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其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一建公司认为7号楼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勘察、设计单位导致的,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作为施工方因存在复合地基范围处理不正确、室内房心回填土及室外回填土施工质量差、三七灰土垫层施工差等问题。同时,尽管一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合理,但其在上诉状中并未将勘察、设计单位列为被上诉人,显然其对一审判决的各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并无意见。赔偿数额都是实际发生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做审计,对于住户的赔偿也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补偿数额是桥西区开会决议的,提存的问题也是为了对住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二)对***上诉的辩称意见。1、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小环球公司要求***以一建公司***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在上诉状中称:按照小环球公司的要求以一建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小环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此主张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书》中均加盖一建公司的公章,且此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存在小环球公司要求之说。2、***作为实际施工人,应与一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所出具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中已经写明施工方的具体过错,***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具体施工,其未按设计图纸及工程要求施工心知肚明,鉴定意见书也已充分证实。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与一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及分包。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书》可以看出:全部工程内容除塑钢窗及电梯之外,全部工程内容均由一建公司负责,明确约定无分包工程。所以,***主张小环球公司自行施工及存在分包工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4、加固方案的确定无违法之处。小环球公司提交的三份《技术服务合同》系与三个不同的主体所签订的,且三个不同主体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资质。同时,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是对7号楼的之前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鉴定,而非对后续的加固工程进行鉴定,故不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说。此外,尽管***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合理,但其在上诉状中同样未将勘察、设计单位列为被上诉人。显然,其对一审判决的一审各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并无意见。(三)对***土公司上诉的辩称意见。1、***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所出具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已明确写明: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地的填进范围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未能有效**东侧一单元的岩石地基;未能有效**西部四至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与勘察有关。具体如下:(1)***土的勘察报告显示该楼东部处未见岩石,角砾层顶面位于设计基底下8.29m—9.69m,但施工地基验槽记录可见该处岩石顶标高已超出基底设计标高。(2)勘察**面布置图勘察孔间距与剖面图不一致。(3)该楼西部勘察孔的深度小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条文所要求的深度。尽管***土公司曾就出现的岩石、软土进行处理,但并没有全部处理。按实际地质状况应从23轴开始处理,勘察报告要求处理的范围为25_44轴,其实际处理中却从28轴开始处理的,25—27轴并没有处理,从而导致不均匀沉降。同时,在***土提供的第三组也可以得到证实。(4)补充勘察也仅仅是对西部勘察孔的深度不够部分进行的,并没有提供该楼地基完整的物理力学参数。补充勘察提出可参照其他楼盘的具体参数,然而如此复杂的地形,仅靠参照其他的相关参数,显然不能满足均匀沉降的要求。事实证明,这也恰恰是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2、两份地基验槽记录均不影响***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本案中,尽管有两份地基验槽记录,但不管是***土公司提供的地基验槽记录,还是***定意见书中地基验槽记录,均证实:局部出现岩石、软弱部分,与***土公司所出具的勘察报告所述严重不符。可见两份地基验槽记录均客观反映了勘察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没有影响***定的结论。此外,两份地基验槽记录均有***土公司的签单及工作人员的签字,如涉嫌造假也是***土公司在作假。3、小环球公司与***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实为卸载工程。尽管小环球公司与***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名称写为加固工程,但从合同具体施工内容来看:室内地下掏土卸载;新建钢筋混凝土墙体及楼板。其工程内容仅仅7号楼修复工程的一部分,且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仅仅是工程款。所以,在实际履行内容与合同名称出现矛盾时,应以实际履行内容为准。故此,***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无须具备加固资质,同时,一审庭审中小环球公司已多次说明加固工程还未施工,需根据具体观测结果确定加固时间,对后续加固产生的相关等***留诉权。然而,***土公司却对证据及小环球公司的说明视而不见,在上诉中仍坚持称为加固,令人费解。4、***土公司认为修复工程违反招投标法错误。《招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均是对建设项目的规定,而非修复工程,***土公司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混淆建设项目与修复工程的概念,是为了逃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外,***土公司还称7号楼的质量问题另有原因,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土公司刻意曲解小环球公司的意思,但仍不能掩盖其存在过错的客观事实,更不能逃脱责任的承担。该工程并非加固,仅仅是卸载打筏板。如果不进行维修怎么满足居住的要求。工程造价经过图纸进行计算,到底有没有监理,其自相矛盾。鉴定是经过法院委托后,通过法院通知进行交付的费用,完全合法。一审法院对判决并无不当。(四)对新华设计公司的辩称意见。1、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所出具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第11页中己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楼验槽时东部基底标高处出现较大面积岩石层时,应提出进一步勘察要求,同时实质性调整设计方案。且采用水泥土粧复合地基处理不能有效控制建筑物差异沉降。同时,不管勘察及施工单位的责任大小,均不能免除新华设计公司因未实质调整设计方案、未有效控制建筑差异沉降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小环球公司的各项损失均已据实发生,合法合理。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是因各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且已全部据实发生。各上诉人称因未实际参与而不认可各项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基于14号楼、7号楼先后出现质量问题及一系列的处理过程,小环球公司在经法院委托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证实各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后,已对各公司失去信任,因此委托了第三方参照卸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支出了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的裁判摘要,所需费用最终仍应由各被告承担,且无任何法律规定各项损失必须经过审计、评估后,一审法院才能支持。小环球并没有对7#楼的地基进行过处理,对7#楼没有加固,仅是卸载,打了筏板。新华设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五)对北方监理公司上诉的辩称意见。本案中从灰土垫层、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地基从28轴来处理等,地基从28轴来处理等诸多问题来看理之责。同时,其所主张的检测、化验资料齐全,与其无关之说,更加充分证实其根本不知道应具体履行何种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至于其主张的关于小环球公司污水管网跑水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更是毫无证据。此外,尽管各公司都提出己验收合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的裁判摘要: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建公司、***、***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对对方的上诉均没有陈述意见;大地基桩公司对以上五上诉人的上诉也没有陈述意见。 小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天河尚城7#楼出现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为施工费用、维修过渡费用、采暖费用、补偿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4458714.5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原告(作为发包人)与***土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5号尚城居住小区;2、工程规模、特征为高层7幢,多层住宅32幢,地上6层;3、勘察费,地上**0000元;4、合同5.2.2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08年6月2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新华建筑设计签订编号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1、新华建筑设计公司承担天河骏层(后更名为天河尚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2596685元;2、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0%。2010年10月8日,小环球房开(作为发包人)与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住宅小区7#楼等,工程内容为包括7#住宅楼的土建、水、暖、电、消防;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7日,合同价款为81001686.67元;《通用条款》中“质量与安全”部分约定:1、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控制施工所有的材料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2010年3月13日,小环球房开(甲方)与一建公司***项目部(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就天河尚城7#楼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事宜”约定:1、施工包括土建、水、电、暖等全部工程,工程总价为6791211元,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2、甲方委托一建公司对全部工程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资料全部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一建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验评标准,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小环球房开、一建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盖章签字。2010年3月29日,小环球房开(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签订《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整体工程的项目管理一次性委托乙方进行,乙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等管理和控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违约责任一项中约定,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9月30日,小环球房开(作为委托人)与北方监理(监理人)签订编号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1、监理工程名称为天河尚城住宅小区7#楼等,监理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报酬932000元,监理期限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2、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2010年小环球房开(甲方)与大地基桩签订《工程检测合同》,由大地基桩对天河骏层5号尚城7#楼地基进行静载荷检测。上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后,7#住宅楼三单元01户阳台垭口梁断裂,02户墙体出现裂缝。2015年6月、2015年10月,原告与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分别签定编号2015-0521和编号2015-1185的技术服务合同,对天河尚城7#住宅楼、天河尚城7#住宅楼1、2、5、6单元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鉴定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损伤普查的检测鉴定专项技术服务,共支出费用350000元。2016年6月,原告与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天河尚城7#楼进行加固处理,并出具加固图纸,支出技术服务费170000元。2016年5月25日,小环球房开(发包人)与***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就天河尚城7#楼地下室加固工程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室内地下掏土卸载及新建钢筋混凝土墙体和楼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531621元;2016年6月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保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实际施工决定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甲方同意以建研院最终出具的关于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书面文件为准做好工程交验。上述加固工程,小环球房开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1700000元。2016年6月3日,原告与桥西**工程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桥西**工程队对天河尚城7#楼加固卸载土方进行外运,支付工程款250451元。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协议书》,约定由***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河尚城7#楼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支出监理费100000元。2015年11月15日,***市桥西区信访局、***市桥西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召开由原告参加的天河尚城7#号楼维修及住户补偿问题会议议定,由原告与业主签订协议,给予每户住户7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每户贰仟元(自2015年11月开始),给予每户住户2015至2016年度冬季采暖补助费贰仟元。截至2017年8月31日,总计应发放1248000元,已发放1022000元,剩余未领取的过渡费及2016年冬季采暖共计226000元,由新华街办事处赐儿山社区设立专用账户,由原告将上述226000元存至该账户,***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发放。综上,原告因7#楼质量问题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818451元。2015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河北省质量***定中心对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鉴定。2017年2月25日,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2017年3月17日,河北省质量***定中心作出《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1、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岩石地基六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2、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涉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河尚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内容不违反签订合同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一建公司项目承包名义与原告签订了《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其与原告签订的《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实施工程建设行为,以一建公司的名称对外,并向一建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其和一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对原告因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进行赔偿,一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即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方监理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应对7#楼加固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建设单位作为7#楼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故应对7#楼工程质量问题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定意见书》及《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第1条,勘察、设计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其中勘察60%,设计40%);根据第2条,施工、监理、建设应承担40%的责任为宜(其中施工50%,监理35%建设15%)。综上,被告***土作为勘察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6%(60×60%),赔偿金额为36%×3818451=1374642.36元;新华建筑设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24%(60%×40%),赔偿金额为24%×3818451=916428.24元;一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0%(40%×50%),赔偿金额为20%×3818451=763690.2元;北方监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4%(40%×35%),赔偿金额为14%×3818451=534583.14元;原告作为建设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0%×15%),赔偿金额为6%×3818451=229107.06元。《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未体现大地基桩的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大地基桩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374642.36元;二、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916428.24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63690.2元,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34583.14元;五、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损失229107.06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69元,鉴定费850000元,共892469元,被告***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21288.84元,被告***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14192.56元,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8493.8元,被告***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124945.66元,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548.14元。 本院二审期间,***土公司提交***天河尚城地基检测性勘测报告1份、照片2张。拟证明,14号楼和7号楼是一个场地,当时其受小环球公司的委托,对14号楼周边进行探测,发现地基有很大的含水量,该报告有正规程序出具的。7号楼是14号楼的下游,各方都在质疑含水量偏高的原因,通过14号楼的资料证明,2015年5月前后两个楼进行开裂,14号楼当时开裂后的情况同样也影响到了7号楼。楼房开裂后,发现场地周边有高含水量,流动的水存在。说明14号楼和7号楼在5月份出现大量跑水的现象,诱发相应两个楼地基沉降。我们在做现场检测的时候,检测单位在前后脚也进行了鉴定,但故意屏蔽了跑水的事实,没有客观**的反映。我们认为该证据跟建研院提交的关于对于水方面的材料和14号楼的关于跑水的***定也可以相互印证,14号楼和7号楼开裂都是楼房所在地的现场管道跑水造成的。报告的有效期到2016年4月,是有效的。小环球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14号楼和7号楼相隔50米左右,该证据不能反映7号楼的真实情况,该证据已过有效期,不是有效的证据。照片不能显示是哪个楼的,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一建公司质证认为:想看证据的原件。希望岩土公司提供与小环球的合同,这个报告是一个局部勘察,希望看到完整的东西。结合现有的材料我们认为,勘察的时候14号楼出现严重的跑水现象,直接影响到了14号楼的基础下沉,同时也影响到了7号楼。原本的鉴定也与之相呼应。***质证认为:肯定是影响了7号楼,同意其证明目的。新华设计公司质证认为:认可真实性,也认可其证明目的。北方监理公司质证认为:认可该证据,14号楼与7号楼有共性。地质很复杂,影响范围很。地质很复杂否严重现在表现的是7号楼、14号楼,其实还有其他的楼。大地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土公司提交的天河尚城地基检测性勘测报告、照片并不足以证实与本案楼房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院**,一审中,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案当事人均没有申请进行补充***定或重新***定。二审中,***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分别提交***定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定。北方监理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追加***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小环球公司分别与***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大地基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从小环球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的《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向一建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并以一建公司名义对外承包,而***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和一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履行合同内容,故《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区7#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为无效,***为实际施工人。 一审中,本案当事人均对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作出的《(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尽管部分当事人对《(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提出了质疑,但并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北方监理公司在二审中分别申请重新进行***定,不予准许,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定意见,故《(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填土的填埋范围,该建筑中部三单元西侧基础下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填土;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查;地质详细勘察未能有效**东侧**岩石地基单元基础下的工程地质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案不合理,这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该主要原因与勘察、设计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即7#楼产生的相关费用,***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建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履行义务。北方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代表小环球公司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小环球公司作为建设7#楼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根据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作出《(2016)质鉴字第67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的“该建筑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具湿陷性,灰土垫层施工质量差,肥槽回填土质量差,回填土大面积沉陷,易导致地表水排水不畅、下渗,对建筑物的地基沉降有明显不利影响,与施工、监理、建设方有关。”故***作为实际施工人,因实施工程建设行为造成小环球公司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一建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方监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小环球公司对其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履行时间、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2016)质鉴字第01号***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应对原审法院确定的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承担责任的情况为:***土公司、新华设计公司应承担55%的责任为宜(其中***土公司为60%,新华设计公司为40%);一建公司及***、北方监理公司、小环球公司应承担45%的责任为宜(其中一建公司及***40%、北方监理公司20%、小环球公司40%)。具体结果为:***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3%(55%×60%),赔偿金额为33%×3818451=1260088.83元;新华设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2%(55%×40%),赔偿金额为22%×3818451=840059.22元;一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8%(45%×40%),赔偿金额为18%×3818451=687321.18元;北方监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3.5%(45%×30%),赔偿金额为13.5%×3818451=515490.89元;小环球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3.5%(45%×30%),自行承担损失的金额为13.5%×3818451=515490.89元。在《河北省工程质量***定中心***定意见书》、《天河尚城7号住宅楼地基下沉原因分析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未体现大地基桩公司的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定是为了**案件事实,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分担。 另,北方监理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追加***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一)、上诉人***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260088.83元;(二)、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40059.22元;(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687321.18元,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15490.89元;(五)、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损失515490.89元。 各上诉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69元,鉴定费850000元,共计892469元。上诉人***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94514.77元;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96343.18元;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0644.42元;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120483.32元;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048.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661元(17172元+42469元+11437元+11437元+9146元)。上诉人***市***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6656.84元;上诉人***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41619.62元;上诉人***、***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416.52元;上诉人***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9100.27元;被上诉人***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6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姜 兵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