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84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零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于1959年3月15日,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生于1960年3月14日,住宜城市。
在执行湖北零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