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民终1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宜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零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宜城市楚源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零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