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48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2000号六层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8号16#楼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