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48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2000号六层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8号16#楼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