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1481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湖滨南路**号源昌凯宾斯基大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厦门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