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413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银窝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新城滨海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不动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洪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日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书盈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