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重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