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航(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民初7878号
原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694876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航(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封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航(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减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荆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