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佛罗伦斯一区1号楼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志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