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民终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佛罗伦斯一区1号楼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卧龙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晁仁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上诉人***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景志贤
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