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225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9487681-5。
被执行人程诚,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关于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诚一直在外务工且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博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钱雅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