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宏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900号之二
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园茶果场张巷内。
法定代表人:王静。
被告: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23元,保全费1456元,由原告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