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宏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105号
申请人: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园茶果场张巷内。
法定代表人:王静。
被申请人: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宏。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900号。申请人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9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艾达米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肉类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9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