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开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开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及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59元。但被执行人廊坊市广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5169万元;
二、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