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2583号
原告:献县成国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住献县。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献县成国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献县成国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成国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献县成国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