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2财保80号
申请人***,男,1951年7月21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736396060F,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文化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三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三根在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的工程款13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冻结被申请人*三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2019)冻结被申请人*三根在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的工程款1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