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吉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59岁,地址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性,地址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文峰镇中文化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7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