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财保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贺山,男,1951年7月21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身份证号码362422195107213011,住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小江自然村191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刚、罗小艳,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736396060F,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文化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玲,任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贺山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赣082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的工程款1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贺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在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的工程款1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贺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的工程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