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捷运渣土处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
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洪桥村洪村。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910021619。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279号皮皮王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6275838-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北、新河路以东中段自编临街G-2幢332-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381133-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德县捷运渣土处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红蜻蜓小区二幢110-111间。组织机构代码5830290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广德县捷运渣土处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一伤,涉案的驾驶员已被刑事判刑,两死亡人的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判决需待另两起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共同确定赔偿的比例。本院认为:本起案件应与另两起案件一并处理,但另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广德县捷运渣土处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
审判员史承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