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咏勤制衣有限公司、上海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10499号
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咏勤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东十里宿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园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咏勤制衣有限公司、上海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万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