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14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栾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琦
书记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