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飞,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琥珀五环城和颂阁**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651607。

法定代表人:王晓毅。

原告***与被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巧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敏

书 记 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