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5746号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22幢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长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祉武,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豪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15层1515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豪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