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义慧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豪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3429号
原告: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暄,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北京豪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法定代表人:黄桂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豪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