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阳新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5216D。
法定代表人:后世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红杨派出所办公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8878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