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阳新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5216D。
法定代表人:后世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红杨派出所办公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8878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执5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0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