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291执103号
朱建彬:
你与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4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朱建彬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650766.67元、审计费20000元;
二、被执行人朱建彬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9108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0911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