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157号

申请人:***,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与王乃昆共有的位于本市镜湖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镜湖支行34×××66银行账户存款(185万元范围内),期限一年;

二、查封***、王乃昆所有的位于本市镜湖区房屋(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号),期限三年。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桂亚运

书记员王任慧子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