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491号
申请人:繁昌县腾飞钢筋经营部,住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P3LTH03。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88783J。法定代表人:徐太平。
繁昌县腾飞钢筋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2民初27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皖0222执4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82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