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工业集中区。
组织机构代码:56752320-8。
法定代表人:张家友,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能查到其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1503执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晁禺
审判员 肖杨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