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03民初4144号
原告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勇、周亮,被告强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过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反诉原告主张商砼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通知出卖人,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金石公司作为供方与强盛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新安花园。价格当月信息价下浮7元每立方米,开税票。数量以实际供量为准。质量标准按GB50164-2011。供方负责运输、泵送,其费用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供需双方每月六日前结算一次上月实际供应混凝土货款。月结80%上月的砼款。尾款3个月内结清。如需方未能按照《合同》支付供方货款,应按需方累计的尚欠供方货款总金额日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滞纳金。若存在送检试块不合格现象,务必在所浇筑混凝土达28天龄期后的第十天提出,以便双方协调加以解决。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7年11月9日起,金石公司向强盛公司新安花园8#、5#、1#、2#、4#楼项目供应工程所需混凝土,至2020年1月8日,金石公司向强盛公司供应商砼方量为7658.5立方米,价款4518676元。强盛公司支付金石公司商砼款3716000元。
2020年1月5日,因新安花园1#、4#楼梁、板局部开裂,根据六安科建建材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告提交咨询意见:1、委托检测单位对重点部位的梁、板的厚度等进行补充检测。2、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复核梁、板承载力和变形计算。3、建议板底开裂较多部位,进行静载荷试验,检测承载力和变形数值。4、根据现有结构存在问题,应委托有资质加固单位进行加固,其加固方案应经原结构设计单位复核认可。
2020年6月5日,受六安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六安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安镇新安花园二期1#、4#楼结构构件质量检测。结论为,现浇板裂纹是由于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后,加之混凝土收缩所致,泥砂、粉质砂、水灰比过大及养护不到位均可致混凝土收缩过大;现浇板凹曲变形现象是由于混凝土施工浇筑拆模过早,且有部分模板支撑下沉所致。
强盛公司委托安徽智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新安花园1#、4#楼楼板负弯矩区域裂缝加固工程进行施工,支付施工费用158733.4元。
一、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商砼款802676元;
二、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反诉费1940元,共计15210元,由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峰
审 判 员 余学柱
人民陪审员 王立铸
书 记 员 范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