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民初4658号
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553297350P(1-1)。
法定代表人:孙正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5675232085。
法定代表人:张家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建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马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强盛建筑、吴昌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昌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冬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