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内0203民初568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江志武、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付款后,原告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被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薄型通风器,合同价款365120元。结算方式为原告完成产品安装调试后,被告按资金计划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完成了工程量,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金额为365120元。被告于2015年分二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3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512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金亮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