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169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红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吉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A203-1。
法定代表人:陈炜。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吉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4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61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大庆
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