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1533081U,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陈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5850662786623,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卫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计算为1827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原址无人均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9年2月28日、2019年6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2019年5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02.22元,除543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外,余款18659.22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4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浏太路东亭路北1号查找被执行人江苏诺友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经营。
6、2019年6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2863元,实际执结到位18659.22元,543元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24203.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