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财保82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50099522。
法定代表人:王京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09347727。
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692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支行37×××50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53×××81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