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执91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海德隆泵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