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宇中科投资有限公司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兴宇中科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3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平顶山兴宇中科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中段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49770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永基铭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若菲,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兴宇中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甲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35691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8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兴宇中科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永基铭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宇中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23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