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1577号
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霄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3元,由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