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5507号
起诉人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十一号平台办公楼2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合同总价的剩余款项共96066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005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提交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在甲方(即被起诉人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采购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有效,故本案应由被起诉人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的起诉状及企业信用信息公式报告确认被起诉人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该地点位于呈贡辖区内。因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