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4505号
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十一号平台办公楼2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31207195M。
法定代表人:赵丽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0)五劳人仲字第846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被告***起诉在前,案号为本院(2021)云0102民初3513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并入被告***诉原告昆明泰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云0102民初3513号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段红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