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通和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初佳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0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274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3月5日、4月14日、7月16日等多次对被执行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券、车辆、保险或股权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11.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没有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承办人于2020年7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